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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面划定海洋生态红线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7-11-0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把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辖范围,要求严格落实红线管控措施。

 

    海洋生态红线是指在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海洋生态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边界线以及管理指标控制线。依据《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浙江省实际,此次划定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区共105片,总面积约14084平方公里,占管理海域面积的31.72%;划入生态红线管理的全省大陆自然岸线总长约748公里,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为35.03%;划入生态红线管理的全省海岛自然岸线共总长约3509公里,全省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为78.05%。

 

    全省105片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级别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其中,禁止类是指红线区内禁止一切开发建设活动的区域,共20片,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以及特别保护海岛中的领海基点岛。限制类共85片,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适度利用区、重要河口生态系统、重要滩涂湿地、重要滨海旅游区、特别保护海岛等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总体按照禁止非法侵占岸线和采挖海砂;不得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口;控制养殖规模,鼓励生态养殖;施行海洋垃圾巡查清理制度,有效清理海洋垃圾;对已遭受破坏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实施可行的生态整治修复措施,恢复原有生态功能等要求进行管控。

 

    《通知》指出,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的重要工作举措,对于牢牢守住我省海洋生态安全底线,建立以红线制度为基础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全面确立海洋生态红线的优先地位,实施一条红线管控我省重要海洋生态空间,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通知》明确,沿海各级政府是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红线管控措施,加强对红线开发活动环境影响监管,加大海岸线整治修复力度,合理安排和布局涉海开发项目,建立有效的海洋生态红线管理与投入机制。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省级海岸线整治修复地方标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海洋生态红线实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严厉打击各种涉海违法开发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海洋生态红线管控的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和管控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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